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局行政人员的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局林政法制科主管全局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负责对全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有错必纠的原则,保证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包括:
(一) 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部署和实施情况;
(二)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委托行政执法是否合法;
(三)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四) 行政执法单位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五)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六)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第四条 市局设立行政执法督查员。各行政执法单位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为专职行政执法督查员。
行政执法督查员履行职责时,有权利对被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情况,查阅执法卷宗,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制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
各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给予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并按照要求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局法制工作办公室报告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第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实施情况检查制度。
各行政执法单位拟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市局林政法制科批准后实施。
市局林政法制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和随机检查。
第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可以自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之日起1年内向市局法制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
市局林政法制科应当公告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市局林政法制科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进行调查,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市局林政法制科受理投诉、举报,不得向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十一条 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行政执法督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督查证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市局林正法制科确认违法、无效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国家赔偿。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拒绝、阻挠调查检查,经责令改正仍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监督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林政稽查法制科负责解释。
附件: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组织机构
白山市林业局
行政执法监督组织机构
监督办公室:林政稽查法制科
主任:李强
成员:丁海建 王彬 贾宝林 于白
举报监督电话:0439-3328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