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山 市 林 业 局
公 告
2024 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期届满未申请延期的白山市大镜沟林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22060120190002)予以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自到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林业局
2024年11月21日